社会保险法(草案)第四次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昨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了关于《社会保险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据悉,根据新修改的草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满十五年,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社保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
据介绍,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但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代表提出,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起不到养老保障的作用,也不能体现社会公平。因此,应当按照“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原则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此外,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目前社保基金累积结存数额较大,又较分散,为了保障基金安全,应严格规范,加强监管。对此,有关部门研究后建议,在草案中增加“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有常委会委员提出,目前存在着异地就医难的问题,考虑到有关部门正在大力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区域统筹,并建立异地协作机制,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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