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大部分人会想当然认为,只要是美国公民,那么其在海外出生的子女,就一定是美国公民。这种说法太过于绝对化,事实上,也有美国公民的海外出生子女,申请美国公民身份失败的情况。
美国公民的海外出生子女,该如何获得公民身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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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第一种:美国公民海外出生子女自动转公民身份:在美国大使馆或者领事馆提交DS-2029及DS-11表格,办理《海外出生领事报告》、美国护照和社会安全号。子女当天就可领取出生证明,并申领美国护照。
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子女未满18岁
2. 父母双方都是美国公民,只要一方在子女出生之前已在美国居住过;或父母仅一方是美国公民,这位美国公民在子女出生之前至少已在美国实际居住五年,并且其中至少两年是在他本人14岁生日之后。
注意:18岁以下的儿童所持有的美国护照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种:如果父/母长期海外居住,不能满足第一种,可以通过美国公民海外出生子女加速归化入籍。
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至少父母一方为美国公民;
2. 子女未满18岁;
3. 美国公民父母一方必须已在美国实际居住至少五年,其中至少两年是在该父母一方14岁生日之后;
4. 子女常住在美国以外的地区,且受美国公民父母一方的合法和实际监护;
5. 子女合法来美国参加面谈和宣誓、办理美国护照。通常是在领事馆申请B-2签证入境。
第三种:如果前两种情况都不符合,绿卡子女依靠父母公民身份加速归化入籍,即:先帮子女申请移民签证获得美国居民身份(绿卡),入境后加速入籍美国公民。
这种情况下,有绿卡的小孩不必依据连续居住五年的规定来申请入籍,到美国后可立即入籍。但要求子女在公民父/母亲的合法和实际监护之下在美国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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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条件
1. 婚生
婚生是指父母有合法婚姻关系,可分两种情况:
(1) 父母都是美国公民
根据美国移民法的规定,若父母都是美国公民,子女可自动获得美国公民的身份。
(2) 父母仅有一方是美国公民
按照美国移民法规定,这位美国公民必须在子女出生之前在美国居住5年以上,并且他/她14岁以后在美国居住时间至少要满2年。
为了证明自己符合移民法的这项要求,这位美国公民身份的父或母有义务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这些证明文件可以是出入境的护照证明、出入境管理局的证明、美国入学成绩单、雇主证明信、租赁证明,付款收据,税单和历史信件等。
(3) 若父母并非土生土长的美国公民(在美国出生且一直定居至16岁),将要考虑其它一些客观条件:
a. 居留时间的计算
无论父母任一方的美国公民身份是出生获得的或是跟随父母转化或归化入籍取得的,移民法都要求他满足在子女出生之前在美国居住5年以上,并且在14岁以后在美国居住时间至少2年的居留时间条件。
b. 绿卡归化入籍的程序中是否有瑕疵
若提出申请的美国公民在归化入籍时,隐瞒某些问题,有过不实行为,这些不良记录或许当时未被发现。但有可能会在为子女申请身份转移过程中暴露出来,从而对申请造成阻碍。
c. 双重国籍护照的使用情况
若公民曾恶意使用双重国籍护照,隐瞒出入境事实,也会对申请有不良影响。
2. 非婚生
需要说明的是,若父亲不是美国公民,母亲为美国公民,不管二人是否有合法婚姻关系,其海外子女可依照婚生子女的条件申请获得美国公民身份。
非婚生是特指父亲为美国公民,母亲不是美国公民,两人又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为子女申请公民身份不仅需要父亲提交上述居留时间证明,还要父亲证明与该子女的血缘关系,并担保抚养该子女一直到其年满18岁。若相关证据的证明力度不强,或是个案的真实性令人质疑,将来可能要求进行DNA亲子鉴定。
无论婚生或非婚生,父母要在子女出生后尽早到当地美领馆申请身份转移,一般需要提交以下文件:子女在当地的出生证明、父母的护照、父母的结婚证明;如果父母是再婚,则须提供前段婚姻结束的证明、规定的申请费等。整个过程中包括办理子女的联邦海外出生证明、社会安全卡、美国护照、紧急联络通知等等。
注意:这些手续在子女年满18岁后,父母便失去代办的权利,要由孩子本人提请办理。
3. 领养子女
领养子女必须符合作为“领养子女”(adopted child)或“孤儿”(orphan child)的资格。
(1) 领养子女
领养子女必须满足:
a. 小孩16岁生日之前在居住地被领养;
b. 养父母拥有对小孩的合法监护权已满两年(领养前或领养后);
c. 小孩与养父母共同居住已满两年(领养前或领养后)。
(2) 孤儿
根据美国法律,一个小孩要符合“孤儿”的资格,必须满足:
a. 孤儿申请提交时,小孩未满16岁;
b. 没有父母;或有单亲(sole parent)或一个健在的父/母亲(surviving parent),并且该单亲或健在的父/母亲没有照顾该小孩的能力并且出于让小孩移民出境和被领养的目的已经放弃该小孩。
4. 继子女
除非被继父/母(美国公民身份)领养,否则继子女不具备自动获得美国公民身份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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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海外出生子女能否在境外入籍?
最近,美国某驻海外领事馆向国务院提出了以下问题:如果美国公民海外出生子女打算赴美获得美国公民身份,然后便离开美国,不在美国居住,那么《移民国籍法案》(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INA)320条款是否仍然适用?
根据320条款,在海外出生的美国公民子女(包括领养子女)若满足一定条件便可以自动获得美国公民身份。但INA320条款要求美国公民海外出生子女“以永久居民身份合法入境后,在美国居住(residing in the United States),受美国公民父母一方的合法、实际监护”。
INA对“住所”(Residence)的定义为“常规居住的处所”(the place of general abode);一个人常规居住的处所是指一个人主要的、实际的居住地点,不受主观因素影响。因此,为了满足INA320条款的要求,申请入籍的美国公民海外出生子女必须向领事馆官员证明,当前在美国拥有实际住所;仅声明自己有在美居住的意图是不够的。只有暂居海外的美国军事人员或美国政府雇员的子女可以被视作“在美国居住”。
但是,并不能就此认为美国公民海外出生子女只要不在美国居住就不能入籍。如果子女的美国公民父母一方或祖父母一方已在美国实际居住五年或五年以上,且其中至少两年是在该父母/祖父母一方14岁生日之后,而子女未满18岁,常住在美国境外,且受美国公民父母一方的合法和实际监护,符合加速归化入籍申请人要求的相关人士可以根据INA322条款为该子女提交加速归化入籍申请;申请被批准后,该子女可以申请B-2签证前往美国参加移民局面谈,然后宣誓入籍,成为美国公民。
综上所述,320条款只适用于能证明当前在美国拥有实际住所的子女。针对上文中领事馆提出的问题,答案应当是:INA320条款不能适用于这种情况;领事馆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应当让符合加速归化入籍申请人要求的相关人士根据INA322条款为该子女提交加速归化入籍申请。
来源:微信公众号“亨瑞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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