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办-结婚登记的要求是:首先,提前一个月向所在 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 经审查同意后, 由政治 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其次,选择婚姻 登记机关。民政部公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 的意见*****,其第 9 条规定: “办-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 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 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 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因此,现役军人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记机关中选择一个办-结婚登记。 再次,办-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军官证*****或 《士兵证*****、 《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 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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