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青岛市市北区田秀菊女士,与青岛机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交纳了定金。但房子因为该开发商的原因迟迟没有建,一直拖到2015才完工,期间的多次催问开发商一直让田女士回家等消息。由于合同中的“乙方接甲方通知之时3日内更换正式购房合同,逾期甲方可另销他人”条款,为了提前准备好房款,田女士早早将名下的房屋出售,14年来居无定所,一直期盼这套房子尽早交付。
然而现在,意想不到的是,开发商以成本上涨为由,要求田女士支付合同约定的近三倍的房款。年过50的田女士,无力承担巨额房款,多次尝试与开发商协商,但是开发商寸步不让,迫于无奈,田女士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履行合同。
经过半年多的等待,法院的判决竟然是:合同有效,但田女士败诉。原因是房价上涨,按原价格履行合同对开发商不公平。那这个判决对田女士公平吗?开发商有利可图就签合同,无利可图就违约,这就是所谓的公平?那签订合同还有什么意义呢?何来的约束力?
合同有效,但原告仍然败诉的判决本身就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既然合同有效,为什么不履行合同呢?
成天说什么倡导社会契约精神,建设法治社会,我呸!看看中国的法律,看看中国的人权,看看中国法官的素质,判决书写的前言不搭后语,生编硬凑,全靠臆断判案,什么目的一目了然。法院的判决引导社会的公平,这种判决只会促使开发商越来越张狂,为所欲为,老百姓备受欺负,没地方讲理,这就是中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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