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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各签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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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3 03:3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美国移民法规定,移民是指意图放弃原来居住地与国籍,进入美国永久居留并申请成为美国公民的人。移民签证就是以移民美国定居为目的的一种签证,一般须先向美国移民局提出申请,移民局经过严格的审核,给合格者签发一份“批准文件”,然后,申请人持该文件向美国驻外领事馆申请移民签证。美国的移民签证有:
  1. 亲属移民 F1,F2A,F2B,F3,F4
  2. 婚姻移民 CR1/CR2,IR1/IR2,K3/K4                         移民联系方式见账号
  3. 职业移民 EB1/EB2/EB3/EB4/EB5

  目录
  A. 移民签证
  一.亲属移民
  二.婚姻移民
  三.职业移民
  B. 非移民签证
  A. 移民签证
  一、亲属移民亲属移民共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受全球移民人数限制的亲属移民,美国《移民法》界定的直系亲属是指:
  1、美国公民的配偶。此类移民申请,可由美国公民直接赞助海外的配偶申请美国永久居留权。但依法,此外国配偶只取得附有条件的二年有效永久居留权。一般而言,当此二年有效的永居居留到期日届满前90日,此美国公民必须签字证明其婚姻继续有效,并赞助申请解除上述的二年条件,使其外国配偶可顺利取得永久性的永久居留权。但外国配偶若能证明因家暴等原因而导致婚姻无法维持二年时,亦可自行申请解除二年限制,以取得永久性居留权。
  2、父母一方为美国公民的未满21周岁的未婚子女;
  3、21周岁以上的美国公民的父母;养子、女和养父、母被视为直系亲属,但收养关系必须在16周岁以前就建立;继子、女和继父、母也被视为直系亲属,但继父、母必须在孩子满18岁前就结婚。
  这类划归为最亲亲属,随到随办。
  另一类是受全球移民人数限制的亲属移民,按优先顺序划分为四个等级:
  F1:美国公民的成年子女(21岁以上)及其他们的子女
  F2A:永久居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F2B:永久居民的成年未婚子女及其他们的子女
  F3:美国公民的已婚子女(不论年龄)及其他们的子女
  F4:年满或超过21岁的美国公民的兄弟姐妹
  二、婚姻移民
  CR1 美国公民结婚两年之内的配偶,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为CR2
  IR1 美国公民结婚满两年的配偶,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为IR2
  美国居住的美国公民只能在其居住地所属地区移民服务中心提交CR/IR申请
  CR1/IR1/为移民签证,入境美国1-3个月内,即可在美国的家中收到移民局寄出的两年条件绿卡(结婚日到入境日不满两年的)或十年绿卡(结婚日到入境日超过两年的)。
  美国公民可同时单独为您的孩子(美国公民的继子女)申请CR2/IR2签证,但以下情况不能申请签证,只能等您入藉成为美国公民后,才能由您自己为孩子申请签证:
  a、您与美国公民结婚时,孩子超过18岁。
  b、申请时孩子超过21岁。

  K3即CR1/IR1的优先类别,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为K4。
  CR1/IR1申请,收到移民局的受理后,即可选择是否同时申请K3。
  K3是美国移民局考虑到CR1/IR1申请时间长,为了使夫妻尽快团聚,可以同时申请K3提前到美国团聚。
  K3虽然必须先申请CR1/IR1,但K3与CR1/IR1是两个独立的 CASE,分别有各自的处理过程。如果CR1的速度与K3差不多,则CR1与K3合并,直接面签CR1,入境美国拿永久居留,否则可以先在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面签K3,先到美国与配偶团聚,再选择在美国转身份获得永久居留。
  三、职业移民又称工作移民,它是以某种职业方面的优势为基础,通过赴美工作的方式,移居美国的一种途径。职业移民对于那些不符合亲属移民条件,而又具有某些专长,希望移居美国的人士,无疑是一条重要的道路。根据目前的移民法规定,每年以职业方式移民美国的人数总共为14万个配额,又根据不同的职业和个人具备的条件划分为五大优先类别:
  EB1:优先劳工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运动方面表现特优,享誉全国或全球的外国人; 在特殊学术领域里有三年以上的执教或研究经验,并获国际认可的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 国际贸易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申请此身份的前三年中,需有一年以上在该公司工作的经验,来美国在同一公司或所属企业继续工作。
  EB2:具有高等学位的特殊技能专业人士具有高等学位(硕士和硕士以上学位)或“同等学历”(在该专业领域内至少有五年以上的经验);在科学、艺术、商业方面有特殊能力,对美国经济、文化、教育或福利有实质效用。
  EB3:技术劳工、专业人员和其他劳工指具有学士学位并已从事专业者(如会计师、建筑师和工程师等); 技术劳工,指具有二年以上的职业训练或经验者;3.其他劳工,包括非技术劳工。
  EB4:特殊移民宗教类神职人员
  EB5:投资移民1990年新移民法为期望在美国投资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创设了这种新的移民种类,美国政府并于1993 年在EB-5移民法规中特别增设了一种“区域中心”移民方案 (RegionalCenter Pilot PRogram), 将移民申请条件中对“须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分为两类:
  一类是传统投资项目,也就是常说的直投,它要求投资者投入100万美元设立或正在积极地筹备设立一个新的商业型企业,并在投资者拥有临时绿卡两年之内,创设至少10个直接的全职工作机会。另一类是区域中心项目,通过移民局批准的投资移民区域中心(RegionalCenter),投资50万,申请人不需要直接参与日常的经营管理,所创设的10个工作机会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申请人必须创立一个商业性企业,纯粹的房地产投资,买土地或住宅,坐等升值,不符合规定。新的商业性企业包括下列三种:1.创设一个全新生意;2.收买陷于困境的企业,加以整顿或重组,并保留原有员工;3.买卖已存在的生意,并加以扩充。

  B、非移民签证
  A-1大使、公使、政府部长、职业外交官或领事官及其家属
  A-2 其他外国政府官员或职员及其家属
  A-3 A-1、A-2签证持有人的随员,侍从或私人职员及他们的直系亲属
  B-1 商务考察人员
  B-2 短期观光游客及短期探亲人员
  C-1 过境美国的外国人
  C-2 过境美国到联合国总部的外国人
  C-3 未被美国承认的外国政府或非联合国会员国的外国政府其派往国际机构的代表及其随行人员和家属过境美国
  D-1 海员或飞行人员(随原搭乘的海船或飞机离境者)
  D-2 海员或飞机人员(不随原搭乘的海船或飞机离境者)
  E-1 与美国订有贸易协定国家的贸易商及其配偶和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E-2 与美国订有贸易协定国家的投资人及其配偶的不满21岁的未婚子女
  F-1 学者或学生
  F-2 学者或学生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G-1 美国承认的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的主要常驻代表、职员及其直系亲属 
  G-2 美国承认的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的其他代表职员及其直系亲属
  G-3 有资格取得签证的外国政府代表及其直系亲属,但其政府未被美国政府承认也不是该机构成员国
  G-4 在国际机构服务的官员或雇员及其直系亲属
  G-5 G-1,G-2,G-3,G-4签证持有人的随员侍从或私人职员及其家属
  H-1a 临时受雇于美方的专业护士
  H-lb 临时受雇于美方,具有特殊才能和专业的工作人员
  H-2a 从事短期或季节性工作的农业人员
  H-2b 从事临时性服务或劳力工作的技术或非技术工人
  H-3 临时受训人员
  H-4 H-1,H-2,H-3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I 新闻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J-1 交换访问学者
  J-2 J-1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K-1 美国公民的未婚夫(妻)
  K-2 K-1签证持有人的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派人员
  L-2 L-1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M-1 作短期职业技能学习的学生
  M-2 M-1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O-1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运动方面有特别才能的人士
  O-2 随同O-1签证持有人来美的随行人员
  O-3 O-1签证持有人的家属
  P-1 国际知名的运动队员和娱乐团体成员
  P-2 参加交流计划的表演性娱乐团体成员
  P-3 具有独特意义的表演艺术家或娱乐团体成员
  P-4 P-1、P-2、P-3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Q-1 参加国际文化交流计划人员
  Q-2 Q-1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R-1 被承认的宗教教派牧师
  R-2 R-1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NATO(1-7) 根据北大西洋公约驻美的外国人及其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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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13 03:36: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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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3 13:35: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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