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yang 于 2010-3-10 01:44 编辑
导读:贪官潜伏期的长度与反腐机制的力度成反比。潜伏期变长,反衬出我们的预防和查处官员腐败工作的乏力,也反映了当下反腐败工作所面临的严峻现实。一个贪官成功潜伏十多年不被发现,我们说他精于伪装;一批贪官能够潜伏十多年不被发现,我们说制度缺失;然而,当大多数贪官都能潜伏时,谁能破解这道难题?
一个贪官“成功”潜伏十多年不被发现,我们说他精于伪装、“马甲”厉害;一批贪官能够潜伏十多年不被发现,我们说可能制度某方面有缺失,网“开”一面;然而,当大多数贪官都能潜伏多年甚至形成一种“潜伏定律”时,谁能破解这道难题?
贪没贪是分明的,贪多贪少是有数的, 早发案晚发案有时是偶然的,贪官早晚被捉是必然的。
贪官案发有偶然
“盗”出贪官 近几年,一桩桩小偷“廉政监督工作”大获成功。
“丢”出贪官 近年来,官员失踪事件频频发生,引起有关部门的警觉,调查表明,失踪官员中不少有贪腐行为。
“牵”出贪官 突发、偶发事件往往能牵扯出贪官来,成为近年来反腐败战场上的一道景观。
“串”出贪官 贪官在掌握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要与上下左右进行广泛接触,他们贪婪的本性使得其贪腐的触角不由自主地伸向四面八方,故而引发一系列窝案、串案就不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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