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近期出台了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其中第十条的内容是: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对此,沈彬撰文《堕胎只是女性的生育权吗?》进行质疑,认为夫妻共同创造的生命不能只由女方一方说了算。
沈彬反对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认为偏袒了女性。当男女双方无法就生育达成一致意见,比如男方否决了女性的堕胎选择后,如果按照沈先生的思路会如何?此时,女性无法按照自主的意愿堕胎,她要么承受堕胎带来的法律惩罚,要么顺从男方意志生下孩子。这样的情况下,女方就彻底成为生育工具。男方的所谓生育权直接成为压迫女性的权力。
还可以设定夫妻间的另一种情况,假如女方愿意生下孩子,而男方不愿意。此时,男方还可以用自己的生育权去反对妻子的意见吗?假如男方以违背自己的生育权为理由,拒绝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法律难道应该支持这种显见的男性霸权吗?由此可见,男方的所谓生育权是可疑的,也是矫情的。特别是在具有浓重男权传统的国情下,需要提防它对女性造成合法合理的伤害。
沈彬还设定了报复性堕胎、勒索性堕胎及谋杀性堕胎等情形。且不说这些阴谋论是否男方(家庭)强加的,其言说本身就是一种很糟糕的思路,因为言说者不能通过取消或污名化的方式来议论女性堕胎权。女性对自己的身体拥有完整的、排他的权利,包括堕胎权利在内,除非自愿让渡,谁也不能剥夺。值得注意的是,仅仅在逻辑上用抽象的权利之争去解读堕胎远远不够。对怀有孩子的女性而言,堕胎与否远非高谈阔论的男性生育权可以理解的,它关系女性的现实体验和生活质量。将女性堕胎选择的实际考虑剥离出来,夸夸其谈伦理和逻辑,已经预设了伤害女性的立场。
维基百科提供的数据,根据27个国家的堕胎报告,女性堕胎原因中居于前两位的是:希望延迟抚养孩子时间(25.5%)与不能负担抚养孩子的金钱 (21.3%),与男性有关的“与胎儿生父感情有变,中止妊娠”只排在第三位(14.1%)。可见,对女性来说,选择堕胎有着非常多的避免受伤的理由,为什么到了中国就落入男性生育权的讨论圈套中?
源于宗教、道德和身体权等因素,堕胎权在欧美等国家有着非常激烈的争议,比如婴儿是否拥有自己的生命权等,但争议的重点从来不是什么男性的生育权。退一万步讲,即使存在男性生育权这回事,男性也该事先与女性商议好,而不是在产生足以伤害女性的后果后才高喊着捍卫自己的权利。
堕胎,绝不仅仅是保卫女性的身体,也该击退根深蒂固的男性决定论。最高法对此作出了明智的规定,但在舆论和社会上仍有待于创造健康的性别平等环境。堕胎是女性“无助中的权利”,男权要收敛起控制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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