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月1日起,《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这一办法的出台,将使整个行业发生变化。
文/左力
导语:较高的门槛,会使多半数企业遭到淘汰,产业结构、格局会发生变化,行业的盈利模式也需拓展,需寻找除交易手续费外的新的赢利点。
7月7日,在由《卓越理财》杂志参与支持的《第三届中国消费金融论坛暨2010年度夏季论坛》上,多位专家讨论了新形势下第三方非金融机构支付产业的发展方向,展望了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前景。
自9月1日起,《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未经央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这一办法的出台,对行业影响有多大?谁将是最大受益者?行业竞争格局会有怎样的演变?
为何出台新政
6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说,截至2010年一季度末,共有260家非金融机构法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了支付业务登记材料,其中多数非金融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以及发行预付卡等业务。
该负责人指出,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范围、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新的支付工具推广,以及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这个领域一些固有的问题逐渐暴露,新的风险隐患也相继产生。如客户备付金的权益保障问题、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业务中的违规问题、反洗钱义务的履行问题、支付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安全问题,以及违反市场竞争规则、无序从事支付服务问题等。这些问题仅仅依*市场的力量难以解决,必须通过必要的法规制度和监管措施及时加以预防和纠正。
就在该《办法》出台前几天,公安部在江苏苏州侦破的"乐天堂"开设赌场案中,抓获第三方支付平台"快钱"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梅某。经查,梅某与境外赌博集团勾结,协助境外赌博集团流转资金30余亿元,"快钱"公司从中获利1700余万元。
中国消费金融论坛秘书长杨大勇说,办法的出台对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很大的作用,用户可以更安全地使用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企业所要面对的很多都是企业用户,所涉及到的资金也相对庞大,其中诚信与安全便成为一个企业赖以生存的根本了,这种安全一是考虑到网站上支付所存有病毒木马的侵犯;二则是第三方支付企业本身的企业信誉问题,随着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成熟,被纳入银行的监管已是大势所趋。"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怀疑,《办法》的出台是利益使然,比如为央行推出的"超级网银"开道,或者借提高门槛保护第三方支付龙头企业的利益等等。
谁能获得许可证
央行称,鼓励所有具有资质的非金融机构在支付服务市场中平等竞争,对《支付业务许可证》不做数量限制。按照《办法》规定,拟在全国范围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拟在一省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为3000万元。
根据央行2009年的统计,我国已经有各类电子支付企业300多家,这些企业大部分集中在北京、上海、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业务种类覆盖网上支付、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银行卡和票据跨行清算及集中代收代付等各类业态。不过,其中一半企业的注册资本达不到3000万或1亿的门槛。符合条件的,估计只有支付宝、易宝、财付通等少数几家公司。
杨大勇认为,许可证的申请只是这个行业步入正规化的一个起点。较高的门槛,会使多半数企业遭到淘汰,产业结构、格局会发生变化,行业的盈利模式也需拓展,需寻找除交易手续费外的新的赢利点。
易宝支付CEO唐彬看到的是,支付企业面临的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据他介绍,易宝支付在行业规范上已有了一定的积累和基础,去年就按照规定开始向主管机构报备。"基于我的解读,在这个时候,主要考虑是两方面,第一是支付行业的风险控制,比如资金风险怎么去监管等。第二,内控。例如和高管人员的资质和和运营机制等。这都是为了保证支付企业良性的发展,因为支付企业涉及到国计民生。第三,商业模式是不是有市场竞争力。"
链接:解读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6月21日发布央行令,制定并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该《办法》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主要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央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其中网络支付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办法》明确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对于支付业务申请人资格,《办法》规定,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
《办法》规定,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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